【普法小知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一)
发布日期: 2024- 12- 02 09: 57   信息来源:日照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定义是什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类培训机构。

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主体有哪些?

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社会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社会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个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如何规范使用?

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名称应规范,统一使用“XX职业培训学校”“XX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同时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有何要求?

答: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有与学校类型、培养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10万元。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其中,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在出资者承诺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注册资金。

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场所需达到何种条件?

答: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使用面积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教室四间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黑板和多媒体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工种)的安全规程。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不得使用居民楼、地下室等作为办学场所。

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设施设备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总值最低不少于20万元。主要的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其他确需租赁的大型贵重培训设施设备(一般指单件价值净值10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应具有有效的租赁协议,且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训工位充足,实习设备应保证2-6人一台(套)。

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机构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

2. 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3. 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4. 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5. 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6.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7.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罢免程序。

8. 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9. 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10. 章程修改的程序。

11. 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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