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问答专栏
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解答(二)
发布日期: 2024- 04- 30 10: 37   信息来源:日照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期,企业群众对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吸收合并”业务咨询较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文件规定,我局梳理总结了“吸收合并”业务常见问题,现面向公众解答如下。

1、问:如何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吸收合并”业务?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业务实行全程网上办理,企业登录“日照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系统”,按照要求填写表单信息,上传电子版材料,提交申请。

2、问: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的重新核定}”业务的最新要求有哪些?

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已废止,要求“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重新核定业务进行了规范,要求“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3、问:对于原企业工商注销有何要求?

答:原企业需完成企业工商注销,注销原因需为被新企业吸收合并等原因注销企业。 

4、问: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吸收合并,原企业注销证明如何提供?

答:申报企业应上传原企业注销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体现原企业通过吸收合并方式注销,其它方式不予认可。原企业尚未注销的,申请企业可提供原企业因吸收合并正在注销公示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或者企业登记注册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企业尚未启动吸收合并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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