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近期企业群众关注较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问题,现面向公众解答如下。
1、问: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业务,企业申报使用的人员社保是如何要求的?
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及上级最新要求:“首次申请”业务,应缴纳申报前一个月社保;“增项”业务,应缴纳申报前三个月社保;“升级”业务,应缴纳申报前三个月社保;“延续”业务,应缴纳申报前三个月社保;“重组分立”业务,新企业应缴纳申报前一个月社保,原企业应缴纳申报前三个月社保;“吸收合并”业务,新企业应缴纳申报前一个月社保;“跨省变更”业务,新企业应缴纳申报前一个月社保。
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补缴社保不予认可;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
2、问: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对于注册人员有何要求?
答: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申请专业承包二级(不含铁路、民航等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根据最新要求,若注册人员同时有安全生产考核证书,需考核注册证书与安全生产考核证书所在单位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不予认可。对于首次申请的企业,取得资质之后,二级注册建造师和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均应在承诺时限内注册至本公司名下。
3、问:申请由日照市行政服务局受委托实施的省级权限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时,对于业绩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确认函有何要求?
答:根据最新要求,业绩确认函应按照附件中的模板进行填写、签字、盖章,详见附件。具体要求有:(1)需提供标准制式的《建筑业资质企业(个人)业绩核查表》,核查单位可另附加盖公章的有关文字说明材料;(2)业绩核查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加盖内设机构公章的不予认可;(3)业绩核查表必须填表人、审核人和审批人三级签字,并注明公开可查的联系电话,未履行三级签字程序的不予认可。
4、问: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业务,申请表中的每一项都要填写吗?
答:考核企业申请资质的指标,是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申报的各项指标为准。凡申请表中未填报的人员、业绩等,均不能作为有效指标认定。申请表中的每一项应据实填报,确无某一项的应填写“--”或“/”。
5、问: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新办、增项、延续对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经历如何认定?
答:标准中技术负责人应具有X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简历中的从业单位应具有施工资质,方可计算施工管理年限;消防、铁路二级资质应核查简历中的从业单位应具有消防专业承包资质、铁路方面相应施工资质,方可计算施工管理年限。
附件:
分享到: |